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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建强与白少军、白少堂、朱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院建强。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白少军。 被告白少堂。 被告朱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院建强诉被告白少军、白少堂、朱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院建强。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白少军。
被告白少堂。
被告朱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院建强诉被告白少军、白少堂、朱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院建强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院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邓丽英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