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院建强。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白少军。 被告白少堂。 被告朱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院建强诉被告白少军、白少堂、朱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院建强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院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邓丽英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