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3627号 原告李建强,男,1987年9月3日出生。 被告河南火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周青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强诉被告河南火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闫召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