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78-1号 申请执行人许淑敏,女,1948年10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双霞,女,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浩淼,男,2012年5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亚培,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辉,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洪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二、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占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