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吴杭州诉韩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杭州,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丹,女,1984年2月8日出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杭州,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丹,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善朴,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上诉人吴杭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杭州的委托代理人王思合,被上诉人韩丹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善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吴杭州驾驶车辆事实的证据仅有韩丹、王善朴的陈述,但双方对该事实存在严重分歧,为慎重处理本案,应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上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 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