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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55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55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4)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与王某(已判决)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南段的“帝皇KTV”和张某峰、张某瑶、王某(已判决)相遇后,因丁某某(已判决)曾与张某峰等人打过架,王某告诉丁某某遇见张某峰等人,丁某某遂纠集丁某辉、马某某、王某亮、门某(四人已判决)等人到“帝皇KTV”,发现张某峰等人已离去。张某峰等人得知被丁某某等人寻找后,各准备一把匕首在文明路北段的“亮丽网吧”等候。次日凌晨2时许,丁某某带领邵某等人在“亮丽网吧”找到张某峰、张某瑶、王某及吴威(已判决)后,双方进行械斗。丁某某、丁某辉、门某、张某瑶、吴威等人受伤。经鉴定,丁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吴威、丁某辉、门某、张某瑶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本院已生效的对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明知丁某某等人在公共场合和他人进行打斗仍积极参与,造成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虽积极参与,但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前与对方打斗,故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荣海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王纪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