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确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永生,男,1972年5月15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1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监诉(20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永生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某某、张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永生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5月17日期间,被告人康永生伙同他人窜至确山县、平舆县、驻马店市驿城区、南阳市桐柏县等地多次盗窃,被告人康永生参与盗窃16起,盗窃数额83394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康永生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王长省、王桂建、王姣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永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康永生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康永生的辩护人张某甲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康永生系自首,且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该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确山县刘店镇路庄村罗庄东组盗窃罗某某家山羊4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37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罗某某陈述:今天上午,我放了羊把羊关在罗明星院子里,中午11点左右,我把罗明星家大门锁住,然后回家吃饭,两点左右,我回罗明星家想继续放羊,结果我发现大门在开着,锁大门的明锁不见,大门裂开了一、二十公分的门缝,我慌忙进去一开,四只羊不见了。 2、同案人王长省供述:我记得在今年3月份一天白天,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开着我的车到了确山县刘店镇高速路口东南的一个庄,在这个庄村村通水泥路路西、门朝东的一家,当时我们看到这一家门前有羊屎,大门也没有锁,我们就进到院子里偷了1个大母羊、还有3个30斤左右的羊娃。偷完这一家以后,我们就开着车走了。我们把羊拉回去以后,我就拉着卖了,具体卖给谁了我不清楚。我记得是按照10元钱一斤卖的,卖了1500元左右。我们四个把钱平分了,我记不清楚有没有给我车钱了。 3、同案人王桂建供述:大约在201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确山县境内盗窃。当天我们开着车来到确山县城高速公路东边,然后往南走,来到一个庄上,在这个庄上偷了四只羊。偷了羊后,我们先拉到王长省家,我们过秤称重,我和王长省以每斤9元钱的价格收购了,然后我和王长省再开着车拉到市场上卖了。 4、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在确山县县城东南十来里地的一家偷4只山羊,回去后我们称重后按1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加油、吃饭钱,另外给王长省300元的车费,卖的钱我们平分了。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罗某某被盗的羊经鉴定价值3780元。 二、2013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确山县普会寺乡袁庄村张安组徐某某家盗窃山羊6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4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3年4月6日,:上午11点多左右我们回来发现家中猪圈内的羊不见了。一共两个猪圈,南边的空着,北边的养了6只羊,3只大羊是母羊,每只最低得有80斤重,3只小羊,每只重20斤左右,不低于20斤。 2、同案人王桂建供述:大约在201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着车到确山县境内盗窃。当天我们开着车顺着路往东南方向去,走了一段路,在柏油路南边的一个庄中间,偷了路西边一家的6只山羊。 3、同案人王长省供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白天,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开着我的车从泌阳县到了确山普会寺乡东南的一个庄,我们在这个庄的院子门朝东的一家偷了六个羊,3个大的、3个小的,我记得这一家的羊在院子里的猪圈里面喂着,我们当时把车开到院子里面以后,把羊往车上一装就回泌阳了,这一次偷的羊是我卖的,还是王桂建卖的我记不清了,卖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 4、同案人王姣供述:我们还在确山普会寺街东边一个庄上偷了6只羊。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桂建、王长省、康永生开着车来到确山县城,然后从县城东顺着确正公路往正阳方向去。我们过了普会寺街又走了一段路,拐向南顺着一条水泥路往南走,到了一个庄南边后下了水泥路又顺着一条东西土路往东走。大约在当天11点左右,我们来到一个庄上,我们在庄中间路西边的门朝东的一家发现养的有羊,并且这家没有大门。我们先把车停在这家北边的南北路上,确定这家没人后,我们把车直接倒进院内,把这家的六只羊装到车上拉走了。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在确山县县城东南10多里的一个庄偷了6只羊,回去我们又把羊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加油、吃饭钱,另外给王长省300元的车费,其余的钱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徐某某家被盗山羊经鉴定价值4200元。 三、2013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确山县李新店镇洛庙村李庄东队盗窃陶某某家山羊2只,随后又盗窃杜某某家山羊6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819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杜某某陈述:2013年4月7日,我和丈夫年纪都大了,平时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就养了6只羊,大约在下午两点只羊,我们吃过中午饭后回来发现我家的羊不见了。两只大羊,四只小羊。 2、被害人陶某某陈述:我家被人偷走的有两只羊。 3、同案人王桂建供述:大约在201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确山县城南边,107国道东边,李新店街东北边一个庄上偷了两家的羊。一家偷了2只,一家偷了6只。 4、同案人王长省供述:偷完这一家的第二天白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开着我的车到了确山县李新店街东北又3、4里地的一个庄,我们现在这个庄中间的门朝南的一家大门前,把门前拴的两只羊偷走了,然后我们又开着车到了这个庄东头、靠南的一家,我们在一家的一间小房子里面把里面拴的六个羊偷走了,然后我们开着车回泌阳了,把偷的8个羊送到王桂建家了,王桂建自己把羊卖了,具体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分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 5、同案人王姣供述:我们在李新店街北边,107国道东边的一个庄上也偷过一次羊,这次偷了两家的羊。我们这次偷羊和在李新店街北边107国道西边那次偷羊的时间在紧挨着。大约在今年四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王长省、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到确山县境内偷羊。我们转了一圈来到李新店街北边,107国道东边的一个庄上。进庄后,我们现在这个庄中间路北边的一家院墙外面偷了两只羊。然后我们又到这个庄东南角,从南边数第二家偷了六只羊。 6、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确山县李新店镇街东北二三里地的一个庄,先在庄北偷了2只羊,后在庄东南角一家偷了6只山羊。回去后我们把山羊过秤后按1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7、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陶某某、杜某某两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合计8190元。 四、2013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确山县李新店镇潘集村大邵岗组盗窃秦某某家山羊5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364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秦某某陈述:2013年4月8日上午,我把羊拴在我庄东面邵银山屋后的杨树上的,中午11点多我还发现羊还在,到下午一、两点的时候我去放羊,就发现羊不在了,一共被盗了五只山羊。 2、同案人王桂建供述:大约在2013年四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确山县城南边,李新店街北边,107国道西边一个庄东头荒地里偷了5只羊。 3、同案人王长省供述:紧接着的一天白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桂建、王姣、康永生一起开着我的车到了李新店街西北的一个庄,我们在这个庄东的一个小坡上发现有人拴了5个羊,这5个羊都不大,我们把这5个羊装上车以后,就拉着回泌阳了。我们把羊拉到泌阳王桂建家了,羊应该也是王桂建卖的,具体卖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分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 4、同案人王姣供述:我们在李新店街北边,107国道西边的一个庄东边的半山坡上也偷过一次羊。大约在今年四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王长省、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到确山县境内偷羊。我们转了一圈来到李新店街北边,107国道西边的一个庄上。我们没进庄时就发现在庄东边的半山坡上有几只羊,我们就开着车来到山羊的旁边。到那里以后,我们发现羊在草地上拴着,我们就把羊绳割断直接把羊装上车弄走了。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今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确山县李新店镇街北面,107国道西边的一个庄上。我们在这个庄东边的一片荒坡处偷走5只山羊,回去后我们把羊还是过秤后按10元一斤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秦某某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3640元。 五、2013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窜至确山县李新店镇王楼村王楼组盗窃王某甲家山羊8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77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家被盗了8只山羊,6只母羊,每只重100斤左右,不低于90斤,2只公羊,一只80斤左右,一只50斤左右。 2、同案人王长省供述2013年8月20日:我和王姣、康永生、王桂建一起开着我的车到李新店街东北又3、4里的一个庄,我们先在庄中间的门朝南的一家大门前,把门前的两只羊偷走了,然后我们就开着车到东南角的一家,把里面栓的6只羊偷走了。 3、同案人王姣供述2013年8月20日大约在今年4月分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康永生、王桂建到确山县境内偷羊,我们转了一圈来到李新店街北边,进庄后,我们先在北边的一家院里偷了两只羊,然后我们又到这个庄东南角偷了6只羊。 4、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4月分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在确山县东北二、三里地的一个庄,先在庄北偷了两只羊,后在庄东南角一家偷了6只羊。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秦某某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3640元。 六、2013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确山县刘店镇五桥村前李店组盗窃李某甲家山羊15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204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家被偷走的一共是15只羊。其中有6只母羊,每只重约70斤,7只公羊,每只重约60斤。 2、同案人王桂建供述:大约在2013年四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确山县刘店街南边路边上一个庄上。当时我们在大路西边,门朝东的一家院墙南边偷了十多只羊。 3、同案人王长省供述:第二天的白天,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开着我的车从泌阳县到了确山县刘店镇刘店街南边的一家,我记得这一家在路西的,门朝南。我记得这一家的羊在这家南院墙外面的几棵树上拴着,我记得这一家是15个羊,其中几个大母羊在树上拴着,其它的在母羊旁边卧着。我们把这15个羊偷了以后,装上车以后就拉回泌阳王桂建家了,羊也是王桂建卖的。 4、同案人王姣供述:我们还在确山县刘店街南边的一个庄上偷了一次羊。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康永生、王桂建一起到确山县境内偷了15只羊。那天上午我和王桂建、王长省一起开着车从泌阳县走确泌公路到确山县城,然后我们从县城正东走,过了高速路口一直往东走到丁字路口拐正南来到刘店街,过了刘店街继续往南走来到一个庄上。这个庄在路西边,我们在庄上的一家南院墙外面的杨树上看到拴的有15只羊,我们就把这15只羊偷走了。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来到确山县刘店街,然后往南走了四五里地,在路边上的一个庄偷走15只山羊,这15只羊当时在路西边的一家墙外面拴着。我们这次回去后还是按10元一斤的价格把羊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李某甲家被盗山羊经鉴定价值为12040元。 七、2013年4年14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平舆县阳城镇孙鲍村孙鲍组盗窃盛某某家山羊1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4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盛某某述:我家一只母羊被盗,体重不低于100斤,被盗时快生小羊了。 2、同案人王姣供述:大约在今年四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桂建、康永生开着王长省的那辆旧车从泌阳出发,走高速到平舆。下高速后,我们开着车四处转,当我们转到平舆县城西北方,一条大柏油路西边的一个庄上时,我们看到门朝东的一家门口的干沟边上拴着一只大山羊,我们就把这只山羊偷走了。 3、同案人王长省供述:我们在平舆县境内还偷了5次羊。我记得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白天,在平舆的两个庄偷了两家,这两家的具体位置我记不清在哪了,我记得这两家,在一家偷了一个羊,是在这一家门前的树上拴着,我们把羊绳子割断把羊偷走了;另外一家的四个羊也是在树上拴着,我们把羊偷走了,具体都是啥羊我记不清了。 4、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平舆县,在平舆县那天我们偷了两家山羊。第一家偷了1只山羊,这只羊在那家大门口上拴着,另外一家偷了4只山羊,回去后我们称重后还是按1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盛某某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1400元。 八、2013年4年14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平舆县十字路乡十字路村谢庄组盗窃甄某某家山羊4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357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甄某某陈述:2013年4月14日上午十时许,我从我家屋里出来发现我拴在树上的四只羊被盗了,其中一只老母羊,重约75斤,其它三只是小羊,每只重约60斤。 2、同案人王桂建供述:大约是2013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平舆去偷羊。我们这次在平舆北边的两个庄上偷了两家的羊,一家偷了1只,一家偷了4只。 3、同案人王长省供述:我们在平舆县境内还偷了5次羊。我记得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白天,在平舆的两个庄偷了两家,这两家的具体位置我记不清在哪了,我记得这两家,在一家偷了一个羊,是在这一家门前的树上拴着,我们把羊绳子割断把羊偷走了;另外一家的四个羊也是在树上拴着,我们把羊偷走了,具体都是啥羊我记不清了。 4、同案人王姣供述:还是在平舆县阳城镇偷羊的那天,我们偷了那家的一只羊后,又来到大路上接着往北走,走了一段路又往东走。我和王长省、王桂建、康永生开着车又来到另一个乡的一个村庄上偷了四只羊。这四只羊在这个庄中间路南边的一片树林里拴着,这四只羊是一只大羊,三只小羊。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平舆县,在平舆县那天我们偷了两家山羊。第一家偷了1只山羊,这只羊在那家大门口上拴着,另外一家偷了4只山羊,回去后我们称重后还是按1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甄某某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3570元。 九、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桐柏县安棚镇岭东村左湾组盗窃左某某家山羊8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96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左某某陈述2013年4月22日,:今天上午十点半左右,我从外边回来的时候发现我家的门被打开了,里面养的八只大羊和五只小羊被盗了。 2、同案人王桂建供述: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安棚境内去偷羊,这次我们在一个庄上偷了八只羊。 3、同案人王长省供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白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桂建、康永生、王姣一起开着我的车到安棚乡的一个庄,这个庄的具体方位我现在记不起来了,我们在这个庄里的一户人家偷了8个羊,当时我在车上坐着在庄边上等着,王桂建、康永生、王姣他们三个去偷的。我们偷了这8个羊以后,王桂建把羊卖了。 4、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桐柏县安棚镇东面的一个庄,从那里的一家偷走8只山羊,回去称重后我们还是按1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左某某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元9660。 十、2013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确山县新安店镇周庄村委大韩庄组盗窃韩某某家山羊3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33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韩某某陈述:我家被盗三只羊,三只羊都是母羊,大的一只山羊有100斤左右,肚子里有羊娃,两只小一点的羊也有50斤左右。 2、同案犯王桂建供述:大约在2013年四月底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确山县境内偷羊。我们先到新安店街西边,高速铁路边上的一个庄上偷了一家的羊,然后我们又来到李新店街西边的一个庄上偷了一家的羊。我们这次共偷了两家的8只羊,第一家偷了3只,第二家偷了5只。 3、同案犯王长省供述:我记得在今年4月底的一天白天,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开着我的车,到了确山县新安店镇新安店街往西、路北的一个庄,我们在这个庄中间门朝南的一家,我们先把这一家门上缠的铁丝拧开,然后把这一家院子里面喂的3个大羊偷走了。偷完这三个羊以后,我们开着往西走,到了107国道以后,我们往南走到了李新店街,从李新店街往西走没多远,再往南走,到了一个庄里门朝东的一家,这一家的大门没锁,我们在一家偷了5个羊,我记得这一家偷的羊有两个大的,3个10来斤的羊娃。我们偷了这一家以后,就开着回泌阳了。我们回泌阳以后,把羊拉到王桂建家了,羊也是王桂建卖的。 4、同案犯王姣供述:我们在新安店街西边的一个庄上也偷了一次羊。大约是今年四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王桂建、王长省、康永生一起开着王长省的那辆旧车从泌阳出发。到确山县城后,我们先往县城东边去了,转了一圈也没偷成羊。我们从东边又转到东南部来到新安店街上,到街上后,又从新安店街往西走来到街西边大约一二里地的一个庄上。这个庄在路北边,我们在庄上中间找了一家有羊的住户偷的羊。我们把车停到这家门口,然后把这家大门上的锁弄开,王长省进到院内把院内的三只羊赶了出来,我们又一起把羊装到了车上走了。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2013年11月19日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确山县新安店镇街西面的一个庄偷走山羊3只。然后我们又开着车往西走到107国道往南到李新店街,我们在街西面一个庄上又偷走了5只山羊。回去我们还是称重后按10元一斤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韩某某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3360元。 十一、2013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确山县李新店乡武棚村黄楼组盗窃董某某家山羊5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28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董某某陈述:我家这次被盗了五只羊,两只大羊,一只有一百斤左右,一只七十斤左右,三只羊娃,每只重十斤左右。 2、同案人王桂建供述:大约在2013年四月底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确山县境内偷羊。我们先到新安店街西边,高速铁路边上的一个庄上偷了一家的羊,然后我们又来到李新店街西边的一个庄上偷了一家的羊。我们这次共偷了两家的8只羊,第一家偷了3只,第二家偷了5只。 3、同案人王长省供述:我记得在今年4月底的一天白天,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开着我的车,到了确山县新安店镇新安店街往西、路北的一个庄,我们在这个庄中间门朝南的一家,我们先把这一家门上缠的铁丝拧开,然后把这一家院子里面喂的3个大羊偷走了。偷完这三个羊以后,我们开着往西走,到了107国道以后,我们往南走到了李新店街,从李新店街往西走没多远,再往南走,到了一个庄里门朝东的一家,这一家的大门没锁,我们在一家偷了5个羊,我记得这一家偷的羊有两个大的,3个10来斤的羊娃。我们偷了这一家以后,就开着回泌阳了。我们回泌阳以后,把羊拉到王桂建家了,羊也是王桂建卖的。 4、同案人王姣供述:我们那天在新安店街西边偷了羊后,顺着水泥路往西走,到107国道后又往南走。我们来到李新店街西边一个庄上又偷了五只羊。我们偷的这家在庄中间,大门朝东,门上有锁,但是没有锁门。王桂建开开门进去把羊赶出来,我们一起把羊装到车上的。我们在这家偷了羊后,正在给这家关门时,遇见一个老婆去卖麦,王长省还和她说话。偷了这家的羊,我们就回泌阳了。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确山县新安店镇街西面的一个庄偷走山羊3只。然后我们又开着车往西走到107国道往南到李新店街,我们在街西面一个庄上又偷走了5只山羊。回去我们还是称重后按10元一斤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董某某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2800元。 十二、2013年4月27日白天,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冷水铺组盗窃宋某某家小牛一头,经鉴定:被盗小牛价值84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宋某某陈述:我家被盗了一头普通的小黄牛,它尾巴上的毛些发白,才出生两个月左右,约重100斤。 2、同案人王姣供述:我先说确山境内的,我参与的在确山县西边竹沟镇境内盗窃过一头小牛。大约在今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王桂建、王长省、康永生一起当天开着车到确山县境内来盗窃,当我们走到竹沟街西边时看到确泌公路南边有个庄,我们就拐上小路来到庄上。到庄上后,我们发现在庄子北边的东西路西头,路南的一片空地上拴着一头小牛。我们就开着车来到小牛旁边,王桂建把小牛弄到了车上,我们开着车把这头牛拉走了。 3、同案人王桂建供述:2013年四五月份,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在确山县境内还偷了两次小牛。第一只是在确山县竹沟街西边确泌公路路南边的一个庄上偷的,另外一只是在新安店街东边一个庄上偷的。 4、同案人王长省供述:我记得今年4、5月份的一天白天,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开着我的车到了确山县竹沟街西边路南的一个庄,我们把这个庄北头的一家门钱拴的一头小牛娃偷走了,当时我们嫌这个牛娃小,不想要,但是王桂建非要偷,我们趁着旁边没人把这头小牛偷走了。这头牛后来王桂建卖了,我记得给我分了200元钱。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约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确山县竹沟镇街西面,确正公路路南边的一个庄上,我们庄北面路南边偷走小牛一头,回家后作价800元或1000元卖给王桂建了,卖牛钱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宋某某家被盗的小牛经鉴定价值840元。 十三、2013年5月4日白天,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确山县新安店镇崔岗村苗楼组盗窃王某乙家小牛一头,经鉴定:被盗小牛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栓在我家门口的一头公牛被盗了,约重100斤。 2、同案人王姣供述:我们还在顺山店街北边偷了一头小牛。大约在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到确山县境内来偷羊。当我们转到顺山店街北边一个庄上时,发现水泥路路西边的树林里有一头小牛带着绳子在那里吃草。我们就把这头小牛偷走了。 3、同案人王桂建供述:2013年四、五月份,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在确山县境内还偷了两次小牛。第一只是在确山县竹沟街西边确泌公路路南边的一个庄上偷的,另外一只是在新安店街东边一个庄上偷的。 4、同案人王长省供述:我记得我们在4、5月份的一天白天,在新安店镇新安店街东边的一个庄还偷了一头小牛。那是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开着我的车从泌阳到的确山,然后到了新安店街东边的一个庄,当时我在车上坐着开车,王桂建、王姣、康永生中的一个人下车将这一家拴在门前的一头小牛娃弄上车,然后我们开着车就走了。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是今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来到确山县新安店镇街东面有十多里地的一个庄上。这个庄中间有条水泥路,我们在水泥路西边偷走一头小牛。回家后我们作价1000元左右,把这头小牛卖给王桂建了。卖牛的钱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王某乙家被盗的小牛经鉴定价值元1200。 十四、2013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诸市村盗窃杨景花家山羊9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603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3年5月10日:我家被盗了九只羊,有三只公羊每只约70斤左右,两只公羊约40斤左右,一只母羊约90斤左右,另一只母羊50斤左右,两只小羊羔20斤左右。 2、同案人王姣供述:大约在今年六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桂建、康永生四人开着王长省的那辆旧车从泌阳出发,过板桥、沙河店到驻马店西边的刘阁街,然后从刘阁街西头一条小水泥路往北走,后来又拐向西来到驻马店市诸市街上。到街上后,我们从街南头往西走,到街西头又往北走,然后我们来到一条东西大街路北边的一家。我们到这家门前看到这家没人,院里有羊,我们就把这家院内的9只羊偷走了。 3、同案人王桂建供述2013年1月28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王姣、康永生、王长省到驻马店西北一个乡镇的街上偷了9只羊。 4、同案人王长省供述:我记得我们在今年5月份的一天白天,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开着我的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诸市街西头,路北门朝东的一家,我们从这一家院子里靠西墙的羊圈里偷了9个羊,其中7个大点的,2个小羊娃。我们拉着羊就回泌阳了,王桂建把羊卖了。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驿城区诸市乡,在诸市街西北角的一家偷走了9只山羊。回去后我们把山羊称重后按1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杨某某家被盗的小牛经鉴定价值元6034。 十五、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桐柏县安棚镇安岭陈茨园组盗窃张某乙家山羊9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84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家这次被盗了九只羊,三只母羊,每只约100斤,六只小羊,每只约50斤。 2、同案人王长省供述:今年5月份的一天白天,我和康永生、王桂建、王姣一起开着我的车到安棚乡的一个庄,这个庄的具体方位在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我们当时到这一家以后,我开着车在门外等着,王桂建、康永生进到这一家院子里偷了9个羊。偷的羊王桂建卖了。 3、同案人王桂建供述:201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安鹏境内去偷羊,这次我们在一个庄上偷了9只羊。 4、被告人康永生供述:今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桐柏县安棚镇街东面的一个庄,在那个庄里偷走一家山羊9只,回去后还是过秤后按10元一斤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张某乙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8400元。 十六、2013年5月17日白天,被告人康永生伙同王长省、王姣、王桂建窜至确山县新安店镇崔岗村徐庄组盗窃郭某某家山羊11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65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3年5月17日,:我家这次被盗这次被盗了11只羊,三只母羊,没只重约130斤,八只小羊娃,四只母的,四只公的,这八只小羊刚出生几天。 2、同案人王姣供述:大约在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长省、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到确山县境内来偷羊。这天上午我们来到顺山店街北边,高速公路西边的一个庄上,这个庄距离我们偷牛的那个庄很近。我们先从庄东边的一条小路往西走进的庄,进庄后我们在路北边的一家发现院内有羊,没有锁院门,我们就把这家的羊偷走了。偷了3只大羊,8只小羊,总共11只羊。 3、同案人王桂建供述:大约在201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姣、康永生开着车到确山县境内盗窃。我们到确山县境内后,让后来到新安店街东边,我们在街东约几里地路北边的一个庄上偷了一家的十来只羊,具体几只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这家有几只小羊。 4、同案人王长省供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白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姣、王桂建、康永生一起开着我的车到了确山县新安店镇新安店街东边的一个庄东头门朝南的一家,当时这家没人,门也没锁,我们就进去把这一家散养在院子里的3个大羊、8个羊娃装车上偷走了,然后我们就回泌阳了。我们把偷的羊拉到王桂建家了,羊也是王桂建卖的。 5、被告人康永生供述:大约在今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王长省、王娇、王桂建开着车一块到确山县新安店镇街东面有十多里地的一个庄上偷了山羊11只。回家后我们把山羊称重后,我们还是按10元一斤的价格把山羊卖给王长省了,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除去开支我们四个平分了。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郭某某家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6580元。 综上,被告人康永生参与实施盗窃16起,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3394元。 另查明,被告人康永生案发后于2013年11月8日主动到确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主动退缴赃款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康永生到案情况以及证实被告人康永生系自首。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康永生案发后主动退还3万元赃款的事实。 另有下列证据证明以上案件事实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上述案件立案情况。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了被告人康永生及其同伙指认犯罪现场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永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永生与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永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永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康永生退赔所涉十六起案件中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