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236号 原告:张建立,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委9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07114939。 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中举,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委9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03074917。 被告:李变,又名李小便,女,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委9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0305502X。 原告张建立与被告张中举、李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自华,被告李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中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建立诉称,1994年秋,经与张连臣协商一致,原告用位于大郑营村委徐营前的一片耕地调换张连臣位于板张村委玉仙集村后的1.1亩荒地,双方互换后,原告把这片荒地交给姐姐张玉梅一家在那搞木料加工,同时原告买了树苗让姐夫权留庆等人帮忙在这片荒地周围种上了几十棵杨树,姐姐家不用后,原告自己耕种10来年,原告自己不种后又把自己的这片土地先后交给岳父霍占臣、堂弟张海臣代耕。2014年5月份,原告通知张海臣麦收后把地交回,2014年6月份,张海臣把地腾出来后,二被告不经许可,强行在原告的承包地上种了玉米,经给被告交涉,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的承包地,故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地1.1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变辩称,当时换地是因为考虑到亲戚关系,原告说要在那块儿地上开木材加工厂,就给他换了,也没打协议按指印,后来木材加工厂倒闭了,被告家人多次向原告要地,原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那块地本来就是被告家的,被告没有强占原告的地。 被告张中举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及张连臣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成员,张连臣与被告张中举系兄弟关系,被告张中举与被告李变系夫妻关系,被告家庭内部将涉案承包地调整给张连臣耕种。原告与张连臣于1994年进行了土地互换,原告用位于大郑营村委徐营前的一片耕地调换张连臣位于板张村委玉仙集村后的一片土地,当时是由原告父亲与张连臣口头协商一致互换的承包地。换地后,原告将土地交给姐姐张玉梅一家用于开办木料加工厂,并在该块土地周围栽上了几十棵杨树,杨树现存20余棵,张玉梅一家人不再经营木料加工后,将该块土地交给原告继续耕种。后来赵国良为开办养猪场要求与原告互换承包地,经协商双方于2004年达成互换协议,原告将承包地的南半截互换给了赵国良,赵国良把其承包地的北半截调整给了原告,原告继续管理涉案承包地至2014年6月。2014年6月份,被告不经原告许可,强行在原告的承包地上种了玉米,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的承包地。 经本院实地勘验,原告用于和张连臣互换的位于大郑营村委徐营前耕地面积约为0.95亩,东西临路,北邻张书成责任田,南邻赵河责任田。互换后的土地位于板张村委玉仙集村后,经与赵国良再次互换后,现在原告实际的承包地南北长67.6米,东西宽6.5米,面积约为0.66东临张海臣责任田,西邻路,北邻小路,南邻赵国良养猪场。 另查明,上述两块土地现均被二被告占用种植小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委证明及现场勘验图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的需要,对于同一经济组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互换。原告与张连臣属于同一经济组织的成员,原告与张连臣互换土地后,原告与赵国良再次进行互换,且双方实际履行互换协议已达20年之久,原告与张连臣之间的换地行为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与张连臣之间的土地互换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辩称对该宗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中举、李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建立承包的位于杨集镇板张村委玉仙集村后东邻张海臣责任田、西邻路、北邻小路、南邻赵国良养猪场的南北长67.6米、东西宽6.5米面积约为0.66亩的土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中举、李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平良 人民审判员 常雪梅 人民审判员 杨五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