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陈仁俊诉被告孙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陈仁俊,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日涛,男,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渊,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生,市民。 原告陈仁俊诉被告孙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陈仁俊,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日涛,男,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渊,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生,市民。
原告陈仁俊诉被告孙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仁俊于2014年5月21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仁俊的委托代理人陈日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仁俊诉称,2013年2月,原告陈仁俊为被告加工羊毛衫,经结算,加工费合计31703.4元,结算时被告支付了3500元,还欠28203.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请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203.4元。
被告孙渊未答辩,未到庭。
原告陈仁俊提交由被告孙渊签名的结算单,用以证明其诉求。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陈仁俊为被告孙渊加工羊毛衫,2013年2月7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孙渊应付原告陈仁俊款31703.4元,孙当时付3500元,余28203.4元未付。原告陈仁俊多次催要未果,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仁俊为被告孙渊加工羊毛衫,被告孙渊应支付报酬,被告孙渊欠原告陈仁俊的加工费28203.4元,有其签名的结算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欠原告陈仁俊的款28203.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孙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孝虹
陪审员  张玉洁
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