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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1408号 原告徐某,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某甲,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系朱某甲父亲。 被告朱某乙,又名朱曾乙,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诉被告朱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1408号

原告徐某,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某甲,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系朱某甲父亲。

被告朱某乙,又名朱曾乙,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镇、被告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朱某甲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22日举行了结婚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朱某甲采取各种手段和借口索要彩礼拾壹万余元。婚后,朱某甲不让原告碰,不跟原告居住在一起。原告要求办理结婚证,朱某甲拒绝。年后,朱某甲外出务工,借故与我分居。2014年5月份以后,原告找不到被告朱某甲,打电话,朱某甲也不接。后朱某甲给原告发短信称其要换号,与原告好聚好散。原告无奈,要求被告退还彩礼钱,被告拒绝退还。被告借婚姻索取钱财,又不与原告生活在一起,无理躲避,为此,我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退还彩礼款1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媒人闫某某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3、购买三金、手机销售单复印件两份;4、彩礼清单一份。

被告朱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和朱某甲婚后一起外出务工,租房共同居住。彩礼10万元不符合事实,彩礼只给了6万元。见面礼、上下车钱、三金以及看家送的猪、烟酒,均是原告自愿给的,不是我们索要的,买的衣服还在原告家里。我们陪送的嫁妆有液晶电视机、电脑、洗衣机以及一些生活用品,价值近2万元。彩礼钱扣除嫁妆以及同居生活期间的花费,剩余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和被告朱某甲经媒人闫某某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二举行婚礼,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无子女。举行婚礼前,原告给被告朱某甲购买钻石10661元,苹果手机4488元。另外,原告给被告朱某甲还有见面礼、上下车钱。原告给被告朱某甲购买有服装,现在原告家中。看日子时,原告给被告方彩礼60000元及一头猪、烟酒。被告方陪送有液晶电视机、电脑、洗衣机及一些生活用品。2014年5月,原告徐某和被告朱某甲开始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诉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告徐某和被告朱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索要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给付被告方的彩礼为60000元,由于原告给被告朱某甲购买的钻石价值10661元,价格昂贵,本院也予以认定为彩礼款范围,其他款物作为赠与。因此,原告给被告方的彩礼款合计为70661元。被告方用彩礼款购买陪送的有液晶电视机、电脑、洗衣机及一些生活用品,但未向本院提交发票,本院对陪送物品酌情认定为10000元。考虑到被告朱某甲和原告徐某生活一段时间,但同居时间较短,故本院认为彩礼酌情返还45000元为宜。其他款物作为赠与,不再返还。被告朱某乙辩称,彩礼扣除被告方陪送的物品及同居生活期间的生活花费,剩余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甲、朱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徐某彩礼款4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  杨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