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X(乳名“敖胜),男,1991年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住光山县斛山乡。201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28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行为被潢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6月24日因盗窃行为被潢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严XX,男,1984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原住潢川县双柳树镇,现住潢川县草湖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犯盗窃罪、被告人严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X、严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9日和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侯X两次翻墙进入潢川县弋阳办事处东关油库王XX家,盗窃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2907元)、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身份证一张及银行卡数张、索尼笔记本一台(价值2978元)、联想笔记本一台(价值2881元)、IPAD3平板电脑一部(价值2163元)、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1878元),诺基亚N97手机一部(价值192元)、三星9100手机一部(价值665元)。后被告人侯X先后将盗窃的白色苹果4S手机、索尼笔记本、联想笔记本、IPAD3平板电脑、黑色苹果4S手机、三星9100手机以4600元卖给被告人严XX。诺基亚N97手机以20元在潢川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卖给一行人。案发后,被告人严XX赔偿王XX损失150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X犯盗窃罪、被告人严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侯X翻墙进入潢川县弋阳办事处东关油库王XX家,盗窃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身份证一张及银行卡数张。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2907元。后被告人侯X将该手机以1200元卖给被告人严XX。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王XX陈述:2013年12月19日下午6点多钟,小偷从我家墙头翻进二楼,把二楼卫生间的窗户防盗窗撬开进屋,盗走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多元,几张银行卡和几张会员卡及一张二代身份证。 2、被告人侯X供述:去年过年前,我手里没钱了就上街看能不能到别人家弄点钱。步行至南城弋阳路上,我转到这家后面,发现后院有砖头可以蹬着上去,我就上了这家的二楼,钻进这间卧室。将床头放的一部苹果手机和墙上挂的一个提包拿走,这次偷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提包里面有200多元钱,还有一张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身份证和银行卡好像后来被我扔到城关的垃圾桶里,苹果手机我卖给草湖路一家手机店了,卖了900元。 3、被告人严XX供述:去年年底还没有过年,记不清哪一天了,一个青年来卖手机。是一个白色港版苹果4S手机,他拿身份证叫侯X,光山县人。侯X当时说他哥有肺结核病,急需用钱,他把他和他哥的手机、电脑卖给我换钱给他哥治病。我就先把他拿来的白色苹果4S手机收下来。我记得当时给侯X的不是1000元就是1200元,后来我在收的价格基础上,加了200元卖给别人了。 4、潢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 5、王XX家被盗的白色苹果4S手机办理绑定业务的登记单。 6、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侯X再次翻墙进入潢川县弋阳办事处东关油库王XX家,盗窃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3平板电脑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诺基亚N97手机一部、三星9100手机一部。经评估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2978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881元、IPAD3平板电脑价值2163元、黑色苹果4S手机价值1878元、诺基亚N97手机价值192元、三星9100手机价值665元。后被告人侯X将索尼笔记本、联想笔记本、IPAD3平板电脑、黑色苹果4S手机、三星9100手机以3400元卖给被告人严XX。诺基亚N97手机以20元在潢川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卖给一行人。案发后,联想笔记本电脑、索尼笔记本电脑、IPAD3平板电脑追退被害人,被告人严XX赔偿王XX损失15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XX陈述:2013年12月30日家又被盗一次,被盗有诺基亚银灰色N97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苹果ipad3一部,外屏一个角裂开了、三星黑色直板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粉红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 2、证人余XX证言:我与严XX是老契,严XX被公安局抓住以后,他的家属李XX让别人从郑州将这部笔记本电脑用长途汽车带到潢川来,交给我带到刑警队来退给受害人。我带来的是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机身是黑色的。 3、被告人侯X供述:一个月之内,我又去了这户人家,偷了三部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和一部ipad。一部黑色联想电脑、一台粉色索尼电脑、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ipad屏裂了。诺基亚手机我用了几天以后卖给汽车站一个收手机的男的,卖了20元钱,其他东西都卖给上次卖东西的草湖路手机店了,联想电脑卖了900元,索尼笔记本电脑卖了800元,ipad卖了300元,三星手机卖了100元。 4、被告人严XX供述:第二天下午侯X又用一个袋子提一个粉红色索尼笔记本电脑,硬盘坏了,显示屏也坏了,我给了侯X1000元把这个笔记本电脑买下来,这个电脑修好后我就自己使用了。笔记本电脑收下来约20分钟侯X又拿来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ipad、一部黑色三星9100手机和一部黑色苹果手机,我把这些东西都收下来了。联想笔记本给他1000元左右、黑色苹果手机也给1000元左右,ipad屏坏了给他300、三星手机给他100元。这些东西我有的卖了,有的留着自己用。 5、潢川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7、被盗诺基亚手机的购置发票。 8、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王XX家二楼阳台外侧墙壁上擦拭血迹为侯X所留的几率大于99.9%。 9、价格评估结论。 10、收条、谅解书。 11、侯X曾受处罚的法律文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X犯盗窃罪、被告人严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侯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两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XX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能坦白交待犯罪实事,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XX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被告人侯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严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严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飞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叶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志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