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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爱兰与梁海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秦爱兰,女,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梁海生,男,住柘城县。 原告秦爱兰诉被告梁海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22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秦爱兰,女,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梁海生,男,住柘城县。
原告秦爱兰诉被告梁海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爱兰,被告梁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爱兰诉称,2014年3月至6月份,原告跟随被告在谢庄村建盖房屋,被告承诺每天工钱80元/天,原告出工44天,另外原告为被告垫付10元买馍款,被告合计欠原告3530元。麦收前后被告分别支付500元、100元,下欠余款2930元(庭审中补充为,原告麦收前干了34个半工,被告给了500元,小麦收后共干了9.5个工,未付工钱给原告。原告遂前往柘城县向被告要账,前三次要帐时被告说有钱就给原告,不耽误原告的学生上学,并给了原告100元,后来再去跟被告要帐,被告就不给钱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脱未付,甚至将原告的手机号码设为黑名单。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93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海生辩称,原告跟被告干活是事实,但麦收前被告与原告的工资已结清,麦收后被告欠原告100元,原告来要账时,又给了原告100元,原、被告之间的帐全部结清了。
原告秦爱兰未提供证据。
被告梁海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梁海生在原告秦爱兰所在的村庄谢庄承建房屋,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上打工,约定每天工资80元。后原告以被告欠付工资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跟随被告打工是事实,现仅有原告个人陈述被告欠付工资,被告对欠款一事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付工资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工资,原告可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爱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秦爱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振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