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钱修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负责人白伶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