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少晓、陈一樊,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乃涛,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春学,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军因与被上诉人宋乃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刘军的委托代理人靳少晓、陈一樊,被上诉人宋乃涛的委托代理人杨春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中,原审被告宋乃涛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该院未对宋乃涛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处理而直接驳回刘军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56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宋乃涛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