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16号 上诉人北京中润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进步,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欣,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蕾,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辉亮,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驰,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中润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中润方欣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欣,被上诉人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