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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司贵盛与被上诉人李遂军、宋万聚及原审被告荥阳市德美乐游乐设备厂、李书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贵盛,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遂军,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万聚,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贵盛,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遂军,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万聚,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荥阳市德美乐游乐设备厂。
原审被告李书桥,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司贵盛因与被上诉人李遂军、宋万聚及原审被告荥阳市德美乐游乐设备厂、李书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司贵盛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司贵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退回上诉人司贵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