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贵盛,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遂军,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万聚,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荥阳市德美乐游乐设备厂。 原审被告李书桥,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司贵盛因与被上诉人李遂军、宋万聚及原审被告荥阳市德美乐游乐设备厂、李书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司贵盛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司贵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退回上诉人司贵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