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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俊卿与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俊卿,男,回族,1950年7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斌、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俊卿,男,回族,1950年7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斌、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秋叶,女,回族,1950年2月13日出生。
上诉人马俊卿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俊卿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及原审中对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马俊卿撤回上诉及原审中对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马俊卿作为原审反诉原告撤回反诉,致使原审裁定中关于马俊卿的反诉请求部分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关于驳回原审被告马俊卿的反诉的裁定内容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马俊卿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第二项;
三、准许马俊卿撤回对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
四、其余按原审裁定内容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