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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长岭与被上诉人王海元及原审被告张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岭,男,生于1954年1月2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元,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岭,男,生于1954年1月2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元,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香兰,女,生于1954年7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长岭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元及原审被告张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长岭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培,被上诉人王海元及其委托代人张华安,原审被告张香兰的委托代理人朱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日前,赵长岭在王海元处购买铡草机,经双方结算,赵长岭于2005年5月1日为王海元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海元铡草机款壹拾陆万陆仟元整(166000元整),欠款人赵长岭,2005年5月1日。”上述欠款,经王海元催要,至2012年2月,赵长岭共计偿还王海元货款4.6万元,余款12万元未予支付。
另查明:赵长岭、张香兰系夫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赵长岭欠王海元货款,有赵长岭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王海元请求赵长岭支付货款12万元,该院予以支持。赵长岭欠款时与张香兰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王海元请求张香兰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赵长岭、张香兰辩称不欠王海元货款,欠条非赵长岭出具,且王海元所诉已超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长岭、张香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海元货款十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赵长岭、张香兰负担。
宣判后,赵长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赵长岭未向王海元出具过欠条,也并不欠王海元货款,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赵长岭申请笔迹鉴定,但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无法鉴定的结论,该鉴定结论未证实欠条系赵长岭书写,故不排除王海元伪造欠条的可能性,故王海元提交的证据具有瑕疵,不足以证明其所述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赵长岭应支付货款是错误的。另外,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海元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海元答辩称:赵长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张香兰陈述意见:同意赵长岭的上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海元要求赵长岭偿还其欠款并提供了赵长岭出具的欠条,赵长岭认为该欠条不是其出具的,赵长岭应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法证明该欠条不是其书写的情况下,赵长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曾询问赵长岭并制作笔录,赵长岭在接受询问时认可欠王海元货款,但对王海元主张的货款数额有异议,现赵长岭又主张其不欠王海元货款,赵长岭的陈述前后矛盾,故对赵长岭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赵长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