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王新生与被上诉人关素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生,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75号院30号楼3单元25号。 委托代理人魏家勇、马德硕(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生,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75号院30号楼3单元25号。
委托代理人魏家勇、马德硕(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素阁,女,汉族,1958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5号院。
委托代理人关宪策,男,蒙古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东福民街11号楼57号。
上诉人王新生为与被上诉人关素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新生的委托代理人马德硕、魏家勇,被上诉人关素阁的委托代理人关宪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