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生,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75号院30号楼3单元25号。 委托代理人魏家勇、马德硕(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素阁,女,汉族,1958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5号院。 委托代理人关宪策,男,蒙古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东福民街11号楼57号。 上诉人王新生为与被上诉人关素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新生的委托代理人马德硕、魏家勇,被上诉人关素阁的委托代理人关宪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