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伟,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琦,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兴伟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兴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基罡,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琦、张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华伟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