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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丽萍与被上诉人张晓彦,原审被告雷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萍,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竞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彦,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萍,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竞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彦,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娄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雷小俊,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丽萍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彦,原审被告雷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竞楠,被上诉人张晓彦的委托代理人李娄保,原审被告雷小俊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玉章
审 判 员  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