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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雪、李文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录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静飞,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静,郑州市管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录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静飞,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静,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女,汉族,1990年11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男,汉族,1990年12月23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杰,男,汉族,1990年12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雪、李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