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弘顺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保庆、赵世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四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弘顺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南弘顺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河南弘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河南弘顺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弘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52元,减半收取5376元,由河南弘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2元,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