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广庆。 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继东,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同,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书灿,男,汉族,1952年4月18日出生。 原审被告徐万祥,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 原审被告张广,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同及原审被告张书灿、徐万祥、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上诉人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