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刚,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雁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继春,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 负责人陈友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继春,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书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魁杰,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战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尚文,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樊纪良,男,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传运,男,汉族,1954年5月12日出生。 上诉人林金刚与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六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军海建设郑州第六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鸿置业公司)、樊纪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金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上诉人中建一局六公司、军海建设郑州第六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继春,原审被告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魁杰,原审被告裕鸿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尚文,樊纪良的委托代理人刘传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