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广辉,男,汉族,1972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继国,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庆伟,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孝国,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春光,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席广辉因与被上诉人晋孝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席广辉的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席广辉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缓交期满,本院向席广辉送达交费通知,上诉人席广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