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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席广辉与被上诉人晋孝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广辉,男,汉族,1972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继国,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庆伟,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孝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广辉,男,汉族,1972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继国,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庆伟,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孝国,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春光,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席广辉因与被上诉人晋孝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席广辉的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席广辉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缓交期满,本院向席广辉送达交费通知,上诉人席广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