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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左惠芳与被上诉人庞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惠芳,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美华,女,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左惠芳为与被上诉人庞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惠芳,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美华,女,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左惠芳为与被上诉人庞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慧芳以与被上诉人庞美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慧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左慧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2162.5元,由上诉人左慧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