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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尚景馨与被上诉人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景馨,女,汉族,1930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江伟,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系上诉人尚景馨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景馨,女,汉族,1930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江伟,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系上诉人尚景馨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景馨因与被上诉人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景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江伟,被上诉人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尚景馨。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