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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桂瑛因与被上诉人王锦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瑛,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松,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海东,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锦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瑛,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松,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海东,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锦永,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旭红,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国战,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桂瑛因与被上诉人王锦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9元,退还杨桂瑛。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