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宗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鹏飞兴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宗儒,河南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光普,河南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延智,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俊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什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ORNELISANTHONIEPETERVANDERSMEEDE. 上诉人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鹏飞兴隆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亚什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