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四初字第2-1号 原告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泓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夏鹏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玉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夏鹏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71元,减半收取60285.5元,由河南省馨基文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鸿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陈 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