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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传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富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付,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吕尚文,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付,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吕尚文,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富行,男,回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传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富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传付自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传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157元,由上诉人王传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魏 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解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