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四终字第2146号 上诉人李晶,男,汉族,1981年8月6日生。 被上诉人吕婷,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生。 上诉人李晶因与被上诉人吕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晶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5元,由李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解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