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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振中、原审被告河南省立达禽业有限公司、牛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发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雅雅,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发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雅雅,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振中,男,汉族,1941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立达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牛立民,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振中、原审被告河南省立达禽业有限公司、牛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2元,由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魏 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解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