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善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永,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业,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建永、崔建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7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又以案件需要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自由分权利的表现,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陈 予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