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学良因与被上诉人曹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良,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芳,男,汉族,1947年1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李学良因与被上诉人曹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良,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芳,男,汉族,1947年1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李学良因与被上诉人曹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4年6月18日9时在本院第4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学良、曹新芳分别于2014年5月31日、27日收到开庭传票。届时,李学良、曹新芳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学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学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学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修文
审判员  刘富江
审判员  成 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晓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