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功,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铮锋,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祖喜星,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建功因与被上诉人李铮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6月9日,上诉人张建功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功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建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崔凤茹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月十九日 书记员 解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