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岱禾,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勇,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培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左岱禾因与被上诉人郑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定于2014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左岱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岱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左岱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左岱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魏 飞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解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