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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左岱禾因与被上诉人郑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岱禾,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勇,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培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岱禾,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勇,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培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左岱禾因与被上诉人郑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定于2014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左岱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岱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左岱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左岱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魏 飞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解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