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红喜,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霞,女,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 上诉人何红喜因与被上诉人李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红喜以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何红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红喜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何红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