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静,女,汉族,1981年10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管歌、王芳(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美丽人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春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美丽人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静又以双方以就本案纠纷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于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予 审判员 魏 飞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