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用金,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艳芹,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县,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秦用金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军、杨文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用金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用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用金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魏 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解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