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彬,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陶娜,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鹏,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 上诉人杨彬因与被上诉人陶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4年6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4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按照杨彬确认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特快传递方式向杨彬送达开庭传票,邮件于2014年5月25日被退回。届时,上诉人杨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杨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修文 审判员 刘富江 审判员 成 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