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伟杰与被上诉人周丽苹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杰,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苹,女,汉族,1959年1月2日生。 上诉人李伟杰与被上诉人周丽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杰,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苹,女,汉族,1959年1月2日生。
上诉人李伟杰与被上诉人周丽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李伟杰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李伟杰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李伟杰负担。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舒 杨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冰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