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杰,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苹,女,汉族,1959年1月2日生。 上诉人李伟杰与被上诉人周丽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李伟杰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李伟杰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李伟杰负担。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舒 杨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冰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