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敏,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小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国敏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国敏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国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国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国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魏 飞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解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