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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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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春明与王胡俊发、王美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007号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李氏建筑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 负责人李其。 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峰。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007号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李氏建筑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
负责人李其。
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峰。
被告路统军,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路老家村76号。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李氏建筑租赁站诉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路统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等租赁合同。原告已履行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甲方支付租赁费10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个体工商户,其应以业主为原告,不能以户名为原告,其以户名为原告,视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瑞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