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057号 原告黄明霞,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瞿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西三烩面馆。 法定代表人雷建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霞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西三烩面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霞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明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