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5号 原告马浩,男,1979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云,男,1964年8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少晓,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宁,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浩诉被告李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浩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浩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马浩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