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马永强,男,27岁。 被告李想,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强诉被告李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马永强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