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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强与李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马永强,男,27岁。 被告李想,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强诉被告李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马永强,男,27岁。
被告李想,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强诉被告李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马永强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