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马新法,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法定代理人李壮妞,女,无业。 原告李壮妞,女,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马军强,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法、李壮妞诉被告马军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法、李壮妞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新法、李壮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新法、李壮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新法、李壮妞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