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17号 原告马国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梦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康军旗,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兴。 委托代理人谷鑫,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愿,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马占军,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李海焕,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伟诉被告康军旗、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占军、李海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伟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国伟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李先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