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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伟诉被告康军旗、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占军、李海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17号 原告马国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梦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康军旗,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17号
原告马国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俊才,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梦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康军旗,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兴。
委托代理人谷鑫,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愿,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马占军,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李海焕,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伟诉被告康军旗、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占军、李海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伟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国伟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李先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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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