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99号 原告陈红亮,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颜亭,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陈红亮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亮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红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红亮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